写在前面
近年来,各省份和设区的市贯彻落实新修正立法法的规定,围绕当地卫生健康中心工作,开展卫生健康领域的地方立法。地方立法以“小切口”“小快灵”的方式,充分激活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进一步增强了相关条款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当前,近550件卫生健康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已成为卫生健康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引领、规范了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聚焦2024年,各地共制修订卫生健康领域的地方性法规64件,其中新制定50件。从立法主体看,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22件、设区的市级32件、自治州和自治县单行条例10件;从立法内容看,包括深化医改、爱国卫生、传统医药、精神卫生、献血、院前急救、母婴保健等。
2024年卫生健康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注重“强弱项”,提炼成熟的医改经验并上升为固定的法律制度。
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调“以基层为重点”,如何在卫生健康法治建设中体现“强基层”,成为近年来地方立法的重点探索领域。进入2024年,《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推动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幼”等热点问题进行回应;《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以地方立法巩固提升医改成效,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配置,固化分级诊疗服务模式、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
二是注重“消隐患”,在献血和院前急救等与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加快立法进程。
2024年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分别有5件涉及献血、3件涉及院前急救。这些地方性法规既注重结合地方实际,又注重推行制度创新。《连云港市献血条例》既科学规划了各县(区)固定采血点,又合理扩大了享受免费用血政策的无偿献血者亲属范围;《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既对急救服务流程的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又对社会公众参与、急救设备配置等给出详细意见。
三是注重“补短板”,回应社会公众对于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问题的关注。
截至目前,已有12个省份颁布了精神卫生条例。其中,广西、四川、贵州、重庆的条例是于2024年制定的。以《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为例,该条例回应了较多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与管理等重点内容,并鼓励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长效针剂纳入免费治疗范围、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基层服务和社区康复服务等。
四是注重“促创新”,推动医学科技创新引领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发展。
近些年,一些地方开始关注医学科技创新的相关立法。2024年,《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促进规定》等地方性法规颁布,通过地方立法引领医学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健康规范前行、发展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
2023年立法法经过第二次修正,将地方立法的范围由原“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调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进一步拓展了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这必将为设区的市开展卫生健康领域的地方立法提供更多空间。放眼未来,卫生健康领域的地方立法要更加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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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
用法治力量助推医学科技创新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
侯红
《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河南省委点题交办、省人大常委会主导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具体承办的重要立法项目,从启动立法到审议通过,历时仅半年多。2024年10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
地方立法的标志事件
《条例》的颁布,是用法治护航科技创新的生动注脚。近年来,河南省把“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作为首要战略,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引领带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动能之变、结构之变、质量之变。与此同时,省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2022年以来先后点题推动《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等立法项目,用法治力量助推科技创新。此次出台的《条例》是科技创新立法系列的又一成功案例。
《条例》的颁布,是构建“三足鼎立”科技创新格局的有力支撑。2023年6月,河南省委决定重建省医学科学院、一体打造中原医学科学城,标志着河南在走活科技创新大棋中又布下“关键一子”,标志着中原科技城、中原医学科学城、中原农谷“三足鼎立”创新大格局的形成。省医学科学院是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根本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委点题为其立法进一步为医学科技创新提供了法治保障、增添了发展底气。
《条例》的颁布,是以科研牵引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志工程。河南省委鲜明提出,要以科研为牵引做优做强卫生健康事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制定《条例》就是要通过做好顶层设计,充分发挥省医学科学院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环省医学科学院全要素创新生态,引领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
体制机制创新的系统集成
《条例》是河南省“三足鼎立”科技创新格局立法系列的收官之作,也是集大成者。《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体制机制、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保障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关于性质定位:《条例》明确,河南省医学科学院是省政府直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以协同创新为主要方式的集医疗、教育、科研、产业、资本于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是覆盖医学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的开放共享的公共创新平台。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医学科学院建设发展与医学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突出行业部门的统筹协调和支撑保障作用。
关于体制机制:《条例》提出,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实行理事会决策下的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院所、创新平台、附属医院和基金会等为主体的运行模式,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立或者调整所属的研究院所和创新平台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省医学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保障其依法行使自主权和决策权;授予省医学科学院所属的研究院所和创新平台用人自主权、业务自主权和财物支配权,保障其依法开展创新活动。
关于融合发展:《条例》指出,河南省政府应当坚持科研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推进省医学科学院、中原医学科学城、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集群统筹谋划、一体建设;省医学科学院应当发挥人才优势、研发优势和创新优势,中原医学科学城应当发挥区位优势和配套优势,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集群应当发挥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绿色低碳、融合发展的新格局;药监、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临床使用等。
“小立法”体现“大格局”
《条例》看似“小”,针对的是一家科研机构的改革发展;实则立意“大”,带动的是河南省医学科技创新的全局发展。
“小课题”写出“大文章”。河南省坚持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一方面,将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支持中原医学科学城建设若干政策》等政策举措写进《条例》,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另一方面,《条例》颁布后,省委、省政府相继印发《河南省医学科学计划(2025—2035年)》《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政策落地确保法规实施。
“小切口”能做“大手术”。在适用范围上,《条例》不仅适用于河南省医学科学院,也适用于省中医药科学院、省预防医学科学院;不仅适用于三大医科院,也适用于其共建基地和合作项目。在结构布局上,《条例》不仅厘清了省医学科学院全链条、全要素的创新体系,也确立了省医学科学院与中原医学科学城、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集群融合发展的创新格局。
“小支点”撬动“大飞跃”。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建立了与省医学科学院“1+1”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将省医学科学院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纳入全省卫生健康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协调解决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中的问题;省医学科学院锚定建成国家医学科学重要“方面军”的目标,集中精力建平台、聚人才、出成果、促转化、育产业、强带动,环省医学科学院创新生态和产业生态已具雏形、加速成势。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
为强基层提供法治保障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主任
俞曹平
2024年7月1日,《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国地市级层面第一部规范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推动全市高水平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细化落实国家法律政策
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确立了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立法原则,其中有多个条款关涉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条例》正是对相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落实。
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如何有效落地,如何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条例》予以引导规范。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伴生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来摆脱管理困境。同时,近年来,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有了更高需求和更多期盼。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如何增强群众获得感,需要《条例》固化功能定位、规范服务内容。
让各方责任成为“法定”
《条例》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职责,构建治理体系。《条例》系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及社会组织的公共卫生建设和管理职责,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打好了制度基础。
二是明确法律关系,构建服务体系。《条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每个乡镇、街道必须设置一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是适应时代发展,拓展服务内容。《条例》明确,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省、市增补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是提炼服务形式,构建服务机制。《条例》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行财政、医保和个人三方筹资机制等。
五是规定激励措施,强化制度保障。《条例》明确,按标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配备并动态调整;在符合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条件。
切实推动基层卫生工作
《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取得多方面成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明确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清单,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市委编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宁波市统筹加强农村医疗力量保障行动方案》,按每床0.7人的标准增加基层人员编制近3000名。按照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域医疗次中心三类标准,推进全市乡镇卫生院差异化建设。
2024年全市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基本标准的基层单位实现全覆盖,其中55%以上达到推荐标准。
2024年,宁波市代表浙江省接受全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获得全国第一名。
从三方面进一步贯彻落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深化改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目前正经历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今后,宁波市将通过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推动这一转变的持续进行。
坚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集成。立足基层改革和发展全局,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和评价体系,推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突出重点。一方面,盘活现有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另一方面,在紧缺资源方面继续创造增量,促进发展方式从简单地增加规模、人员、设备和过度依赖物耗,转向主要依靠技术、服务、创新。
坚持人民至上,更加注重改革实效。将健康融入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全社会逐步形成无病早预防、有病早治疗的意识,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
搭建分级诊疗法律框架
福建省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姚冰珊
福建省莆田市融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分级诊疗制度的规定,总结提炼各地和莆田市多年来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典型做法,出台全国首部关于分级诊疗的地方性法规——《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4年10月25日经莆田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市域“一盘棋”
针对当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分级诊疗工作中分工模糊、各自为战、执行标准不一等问题,《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固定“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工作的服务模式、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
从各级政府层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统筹协调,健全科学、可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
从相关部门层面,《条例》明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级诊疗行业管理,会同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创新机制、深化改革;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保障和促进分级诊疗。
从医疗机构层面,《条例》提出,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接收三级医疗机构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主要为诊断明确、非急危重症的慢性病、康复期、老年病患者以及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打造医改“特色牌”
近年来,莆田市积极学习、借鉴和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不断创新举措,推动分级诊疗,取得良好成效。《条例》注重对这些经验做法的总结和固化,努力以地方立法巩固提升医改成效、推动实现常治长效。
作为落实分级诊疗工作的重要载体,莆田市开展了联合病房试点工作。《条例》将联合病房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予以保障和促进,着重从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药品供应、薪酬保障、人才支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中医药在落实分级诊疗工作中具有特色优势。《条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康复等领域开展中医药服务,引导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中西医并重、扩大中医药服务供给。
分级诊疗工作点多面广量大,对于医疗卫生信息化水平提升有着迫切的现实需求。《条例》对建设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进行重点部署,推动纵向实现三级、二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协同与互联互通,横向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体系数据共享与业务联动。
优化政策“组合拳”
《条例》以更有力度的刚性约束,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配置。
在服务体系上,《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以强基层为重点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构建“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保障分级诊疗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在服务价格上,《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建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在支付报销上,《条例》提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差别化支付政策,提高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条例》以更有温度的柔性引导,推动形成以患者为中心的分级诊疗模式。
在服务流程上,《条例》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规范转诊程序,优化转诊流程,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在药品保障上,《条例》明确,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品种和数量,推进医联体内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在疾病诊治上,《条例》明确,引导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内容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健康报记者 宁艳阳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李诗尧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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