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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如何维权?
近日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合同还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竣工交付后,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三点处理:
合同签订后,包先生付清了车位款。2020年6月,公司依约向包先生交付车位。但是,经包先生测量,车位实际面积只有13.51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减少了46.875%。与公司协商无果,包先生诉至邕宁区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其多支付的合同款7万余元。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包先生作为消费者无法知晓案涉车位的大小、位置等具体情况,而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车位的规划、设计、建设、预售时,应当对直接影响买卖合同重要因素之一车位面积在预售时与实际面积的误差有所预判。合同约定的车位套内面积为25.4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192.14元,包先生已向公司足额支付了案涉车位总价款,但公司向包先生交付的车位实际面积仅为13.515平方米,误差高达46.875%,损害了包先生的合法权益。公司交付的车位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瑕疵交付,包先生有权主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于车位面积误差的约定条款,减轻甚至免除了公司的责任,限制了业主的权利,依法无效,视为双方未就误差范围、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出3%范围的部分应认定为公司违约。
邕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公司退还包先生多支付的车位款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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