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
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
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可是偏偏有人不信邪
贪口腹之欲
对“禁渔”令规定置若罔闻
使用电鱼器进行非法捕捞
最终把自己也“捕”进去了
11月7日,邹城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集中审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同时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该两起案件中的4名被告人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要求被告人购置鱼苗放流到特定水域或者共同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金。
庭审过程中,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有序进行,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庭后各被告人均积极缴纳了罚金及生态环境修复金。
下一步,邹城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惩罚与教育并举,促进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共同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资源对保持生态环境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设置禁渔区、禁渔期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渔业资源得以正常生产繁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为保护我市渔业资源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来源:邹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洪丽
初审:张继宇 复审:张琦 终审:顾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