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食品安全!邹城发布案例通报!

民生   2024-11-20 19:31   山东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4年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4年邹城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小餐饮、校园周边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了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等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邹城市王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5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某生活超市经营的扁芸豆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样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不合格扁芸豆是当事人在某市场内购进后销售给邹城市某生活超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邹城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4年8月26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绿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样品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索取采购凭证,于2024年5月13日从邹城市某果蔬批发部购进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绿豆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邹城市蔬菜经营户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3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某蔬菜经营户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2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对邹城市三家百货超市和一家小厨房的葱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样品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以上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葱均是从当事人处购进,当事人在不同时间从外省朋友处购进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葱后销售给上述涉及超市和小厨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邹城市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9月30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反映于2024年7月4日在邹城市某百货超市购买的某品牌无淀粉火腿,属于过期食品。2024年7月12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未见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精制无淀粉火腿。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邹城市某生活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024年8月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某生活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鲜椒酱(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进行监督抽检,样品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邹城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15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人民放心的消费环境。

通讯员:朱胜男

编辑:盛春洋

初审张继宇  复审张琦  终审:焦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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