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起!刚刚,邹城公开通报!

民生   2024-11-18 17:35   山东  

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布7起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典型案例的

通报


为规范邹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打击建筑垃圾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止环境污染,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了建筑垃圾集中整治行动,并立案查处了一批违规倾倒、随意堆放及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和个人。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7起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望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合法处置建筑垃圾,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生活社会环境。

案例一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核准手续运输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9日,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龙山路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运输建筑垃圾。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二

个人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名泉路雍泽府项目东大湖中街路口发现路面污染严重。经调查,系孔某驾驶的车辆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未冲洗干净车厢内的余土,导致余土因道路颠簸撒落在路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孔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三

某建材有限公司无核准手续运输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4日,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礼仪路与金山大道交汇处查处一辆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经调查,该车辆系邹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在未办理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外运建筑垃圾。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

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3日夜晚,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张沟老村址蹲守时,当场查处孟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并进行拍照取证、查扣运输车辆。经调查,孟某在近日内从孟子湖商业水街装修门头运输建筑垃圾,并在张沟老村址倾倒了6车,共计43.2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孟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16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错误、及时清理,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从轻处理。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五

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核准手续运输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4日,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四基山北路查扣一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经调查,该车辆系邹城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承包了某项目土方工程内运任务,从项目东门倒运至西门,因项目工地内部原因,场内道路无法通行,由于上路绕行运输,且未办理核准手续。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土方量和当事人情节态度,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六

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措施污染路面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4日夜晚,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夜班执法人员在邾国大道西侧发现李某、欧某驾驶的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路面污染。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李某、欧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对两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七

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30日,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东外环附近树林间现场查处李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并拍照取证,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并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李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以上案例均为邹城市近期在建筑垃圾管理整治行动中的查处情况,希望广大市民和企业能够从中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来源: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张洪丽

初审张继宇  复审张琦  终审:焦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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