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案例八)

政务   2025-01-08 15:36   重庆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第三批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案例初评、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熊某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第三批)。入选案例涵盖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侵占长江岸线等类型,在跨省协作办案、多元化赔偿、损害替代修复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为重庆市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

案例八




熊某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

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赔偿权利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熊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江北区检察院办理熊某等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刑事案中,发现三元催化器是汽车排气净化装置,该盗窃行为导致车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超标,污染大气环境,并将该线索移交江北区生态环境局。经调查,熊某使用“某出行”App租用某公司运营的某品牌共享汽车169次,盗窃150辆车三元催化器变卖获利,被盗后车辆累计行驶255266公里。经专家评估,上述行为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金额为72323元,该案鉴定评估费用10000元。


汽车尾气检测


(二)磋商诉讼


2021年2月,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区检察院与被羁押的熊某磋商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但熊某未按约定履行赔偿协议。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江北区检察院支持起诉。2023年11月,市一中院判决熊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82323元。熊某未及时履行判决,2024年1月,江北区生态环境局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解,2024年3月,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与熊某达成和解并签订《履行和解协议》,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市一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


磋商会议

(三)经验启示


该案是全市第一例机动车尾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聚焦大气污染突出问题,《重庆法治报》等进行报道。


一是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该案熊某盗取租赁车辆三元催化器,导致租赁车辆因三元催化器缺失和损坏致使汽车尾气超标直排造成大气污染,依据相关事实与具体情况,合理拓展了赔偿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同步追究熊某盗窃罪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严惩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多跨衔接保障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互相通报和衔接机制,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及时移交并全程支持诉讼,案件处理中生态环境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间保持衔接与沟通,充分做到刑民案处理过程中的协调联动。


三是实行多元化赔付方式。在强制执行中,考虑熊某刚刑满释放并无稳定收入,合理制定分期赔付方案,“法、理、情”相结合,促成熊某自愿履行赔偿责任,有效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具有很好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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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编辑:刘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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