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按照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全运会集体项目中的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集体项目中的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我市代表国家参赛的运动员均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三)团体(组)项目(2人及以上),在比赛中上场一次(轮)及以上的运动员视为主力运动员,主力运动员按照获奖名次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
(四)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创(超)世界纪录的,按照奥运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全运会上创(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全运会上创(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纪录的,按照全运会银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五)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获奖名次,每多创(超)一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六)对于参加奥运会、全运会竞技项目体育比赛蝉联冠军的运动员,按照相应标准发放运动员金牌蝉联奖。
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给予培训成绩奖。
(一)全运会竞技体育比赛
我市参加全运会竞技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培训成绩奖励标准:
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单项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7份计发;团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4份计发;集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7份计发。 获得其他成绩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单项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份计发;团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份计发;集体项目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份计发。
我市代表国家参赛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奖励标准:
得金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7份计发; 获得银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5份计发; 获得铜牌的运动员,其教练员(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3份计发; 其他运动员的教练员(组)与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竞技体育比赛有功人员奖励,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30%的标准安排,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的各级输送教练员、陪练和为运动员提供综合性保障工作的领队、队医、科研人员、工作人员及本单位确定的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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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体育局网站、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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