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案,翻墙炒币,认定是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炒币获利被没收
如果办案单位告诉你,你卖出的价值1000万人民币的比特币,因你涉嫌使用vpn翻墙卖出,而翻墙属于违法行为,你翻墙卖出比特币收到的人民币属于违法所得,要没收你出金的1000万,你第一反应是什么?本期文章就讲一讲翻墙认定是违法行为,能将炒币卖u的获利罚没吗?
案件事实
你是不是用vpn翻墙登陆到在境外的交易所,比如欧易币安官网,注册账号,做合约,卖出btc获利,或者在里面缴纳保证金,成为商家,做承兑商低买高卖u,赚差价,出金也没有收到赃款也没有被冻卡。殊不知,你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到违法了。就在今年8月份,国内某地公安机关就认定翻墙炒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
案件就是,国内某地公安机关发现张三以挂VPN的方式,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通过某境外网站与境外需要购买某虚拟货币的客户取得联系,然后在境外交易APP上用某货币,以低价买入某虚拟货币,最后再以高价卖出的方式,从事销售某虚拟货币的工作。经公安机关传唤,张三到案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张三在工作室运营期间非法获利9万元,工作室内的作案工具(八部手机、八套电脑)也均由张三提供。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三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万元,收缴作案工具手机八部、电脑八套。
这个案件,让我们想起了,去年,某程序员翻墙工作,最后被认定翻墙的行为违法,将工作收入100多万没收。有人说程序员工作和炒币限制性质不一样,一个是工作行为,你这个炒币行为就是违法的,或者风险自担。但是目前,虚拟币交易并不违法,所以和这个案件背景情形是一样的。如果翻墙行为违法,进而将炒币的获利认定是违法所得,那几乎就差一纸公告了,不能翻墙炒币,否则,炒币的获利要没收了。这个案件,争议关键在于能否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将翻墙违法所得的认定包含了,炒币翻墙获利认定是违法所得,罚款1.5万,没收炒币获利9万。
在虚拟货币交易逐渐进入大众视野的当下,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期,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便是全国首例涉及 “翻墙炒币” 并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件。该案件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得失,更牵扯到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网络监管边界等诸多复杂且关键的法律议题,亟待我们深入剖析探讨。
案件事实:“翻墙炒币” 行为的暴露
此案件的主角张三(化名),其行为轨迹揭示了整个事件的全貌。张三运用挂 VPN 的手段,擅自启用非法定信道开展国际联网活动。他借助某境外网站与境外有虚拟货币购买需求的客户建立联系,随后在境外交易 APP 上利用特定货币,先低价买入某种虚拟货币,接着再以高价卖出,以此方式从事虚拟货币销售工作。在今年 8 月,公安机关察觉到张三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传唤调查。经核查发现,张三在工作室运营期间非法获利达 9 万元,且工作室的作案工具,包括八部手机和八套电脑,均由张三本人提供。
行政处罚:依据与裁决
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张三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张三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张三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5000 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 9 万元,收缴作案工具手机八部、电脑八套。这一处罚决定彰显了法律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行为的严厉态度,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照范例。
争议焦点:“翻墙炒币” 获利的性质认定
翻墙行为的违法性探讨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在实践中,对于翻墙行为是否违法存在不同观点。部分人认为,若只是使用 VPN 等工具访问境外网站,而未自行建立信道,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然而,办案单位多倾向于认定此类翻墙行为违反规定,本案便是例证。
违法所得认定的合理性分析
从该规定第十四条来看,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并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表面上,张三因翻墙得以进行炒币并获利,两者存在因果联系。但深入分析,炒币行为本身在我国当前法律框架下并不明确违法。参考刑法刑诉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中关于违法所得的界定,间接违法所得主要指通过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如孳息)。若将通过翻墙这一前置行为但本身合法的炒币获利认定为违法所得,那众多外贸从业者通过翻墙聊天、签合同等正常业务行为所获利益是否也应被认定违法?显然,本案中炒币获利与单纯的翻墙违法所得应有所区分,其关联性并不足以支撑将炒币获利完全认定为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原则的考量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强调,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旨在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本案中,若仅因翻墙炒币获利便全部没收,是否过度侧重处罚而忽视了教育引导的初衷?执法机关应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充分考虑处罚的合理性与适度性,避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过度损害,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统一。
这起全国首例 “翻墙炒币” 被处罚案件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层层涟漪,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虚拟货币交易监管、网络使用规范等问题的深刻反思。它提醒我们,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中,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执法监管者,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共同推动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合法的网络经济环境。同时,也期待未来相关法律法规能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为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提供更加清晰、合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