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曝光10起出租车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批)

民生   2024-11-01 11:42   甘肃  

【出租车专项整治行动】

肃州区交通运输局

曝光10起出租车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批)


为进一步提升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重点整治出租车不打表、议价、强行拼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近期肃州区交通运输局通过路面执法检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处罚了一批违法违规出租车驾驶员,现曝光如下:

1.  2024年7月18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马某某驾驶甘FDE3312号酒泉丝路宏途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马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2.  2024年7月18日,乔某某驾驶甘FDF6008号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从世博南苑府拉乘乘客前往市区,在高铁东路被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运营中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乔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3.  2024年7月19日9点左右,杨某驾驶甘FD18991号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从酒泉南站拉乘乘客前往仁和家园,全程没有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乘客收费15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杨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4.  2024年7月24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驾驶甘FD11100号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今年属第二次被处罚,给予刘某某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5.  2024年7月26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盛某某驾驶甘FD13322号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今年属第二次被处罚,给予盛某某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6.  2024年7月26日,线某某驾驶甘FDE5252号酒泉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从酒泉火车站拉乘乘客前往市区,全程没有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乘客收费40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线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7.  2024年7月30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席某某驾驶甘FDF6099号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席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8.  2024年7月30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葛某某驾驶甘FDE1266号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葛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9.  2024年8月3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韩某驾驶甘FDF7876号酒泉丝路宏途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韩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10.  2024年8月8日,肃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甘FDE8160号酒泉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今年属第二次被处罚,给予李某某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请广大乘客乘坐出租车时,主动要求驾驶员打表收费,并索要出租车发票,如驾驶员拒绝打表或无法出具发票,您可以拒付车费。出租车驾驶员应文明规范经营,乘客应文明乘车,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举报至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

关于开展肃州区出租汽车集中整治的
通告

广大市民、出租汽车驾驶员朋友: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运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自2024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集中开展以酒泉南站、酒泉火车站(以下简称“两站”)为重点的出租汽车运营秩序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在“两站”等重点区域服从调度,在指定区域排队侯客,载客即走、快速驶离,不下车抢客、强行拼客,避免造成交通拥堵;要自觉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按计程计价设备收费,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不拒载、议价、故意绕道。
二、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停运学习,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在“两站”非指定区域揽客、拼客,在运营中议价、拒载、途中甩客的;
(2)在运营中未按计程计价设备收费的。
三、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出租汽车违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出租汽车运营环境。
(1)市民或乘客可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举报出租汽车违规行为,也可以在工作日前往肃州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进行举报(地址:肃州区盘旋东路40号)。
(2)举报违规出租汽车时尽量提供视频、音频、支付凭证等资料,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肃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30日
(来源:肃州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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