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告知书为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牛羊猪鸡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及肉制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病死病害畜禽随意丢弃、掩埋或流向市场和病死畜禽污染环境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促进我区畜牧业生产和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私屠滥宰酒泉市肃州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畜禽私屠滥宰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1、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行政许可制度。除定点屠宰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除外),鼓励个人自食自宰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给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吃上“放心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予以抵制、监督及举报。3、各超市、肉店、商铺、摊点、餐馆、饭店等不得经营使用非定点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经营的产品应附有检疫检验证明、检疫检验标志。消费者、经营者、加工者应自觉做到不购买、不使用、不食用证章不全的畜禽肉产品。二、严格执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1、严厉打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及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控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要求。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2、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或者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行为,导致动物疫情发生、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自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联合对全区内私屠滥宰以及收购、贩卖、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本告知书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立案查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不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不随意丢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共同维护全区食品安全。如发现私屠滥宰行为,请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举报。肃州区农业农村局 0937-2652309 肃州区公安分局治安(森林)大队 110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7-2612315肃州区农业农村局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