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8期)

文摘   2024-12-05 17:25   福建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8期)


第十五条【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解读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危害大、影响恶劣,除强力打击外,还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治理办法。负有重要职责的单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另一类是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两类单位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预防和治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力量。

来源:连城县扫黑办


编辑:傅   霞

初审:林   洁

监制:沈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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