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扫黑除恶案例:廖某某等8人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案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曹宗某指使廖某某、曹芳某前往某市与匡某某共同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由曹宗某提供放贷资金、制定放贷规则。廖某某、曹芳某、匡某某在某市未办理营业执照开设公司,通过其他小贷公司工作人员泄露的客户信息,以无需担保,经家访合格后立即放款的名义吸引急需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并口头约定高额利息及严苛违约条件。在履行借款义务期间,廖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天在固定时间以前偿还“天退”(每天本金),每十天偿还所谓的剩余本金并制定高额违约金责任。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廖某某、曹芳某等人通过频繁打电话、发微信、发短信等威胁、辱骂的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如催收未果,则升级为上门喷漆、滋扰、堵塞锁孔等暴力、软暴力手段进行逼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慌,被迫还款,给当地人民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以曹宗某、廖某某、曹芳某为首要分子,匡某某、廖某、余某某为骨干成员,金某、李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套路贷”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共计获利人民币66万余元。
裁判结果
2023年3月14日,某市人民法院判处廖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二年不等刑期。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软暴力”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举报途径
编辑:傅 霞
初审:林 洁
监制:沈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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