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9期)
第十七条【反洗钱义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特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解读
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洗钱是有组织犯罪的一项重要敛财手段。有组织犯罪团伙在洗钱的过程中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因此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在打击、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洗钱中都具有特定的职能,需要法律进行明确。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如果不能较好地接受教育改造,依然会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有组织犯罪成员的再犯问题是一个国内外实务部门和学界均较为重视的问题。该问题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问题,这涉及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三方;另一方面,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本条款也特别作出规定,考虑到了该类罪犯的再犯罪问题。该类人员如果刑满释放之后依然生活困难,没有得到家庭和社会应有的帮助和温暖,也有可能会再度返回黑恶势力之中。
来源:连城县扫黑办
编辑:傅 霞
初审:林 洁
监制:沈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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