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长期无法执结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机关。近年来,因被执行人设置障碍、对抗、规避执行的现象成为执行案件推进的一大突出问题。
基于《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规定,使得租赁权具有了物权的对抗效力,部分被执行人试图“钻空子”,恶意在房屋上设定长期租赁权,要求保障承租人的生存权和居住权,以对抗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设定该类租赁权是否有效?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理设有租赁权的房屋?
Case Introduction
案情简介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吴某、谢甲、谢乙、刘某超、张某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吴某犯单位行贿罪一案,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盘龙法院)审理作出(2020)云0103刑XX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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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已经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股东失权制度的改进无疑是一项关键的亮点,它为公司治理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一制度的细化和明确,特别是在规定公司董事在核查和催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方面的责任,以及对失权股东情形的扩展,都极大地增强了该制度的可执行性。这些变化预计将深刻影响公司未来的管理架构和运作模式。
因此,无论是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还是管理者,都必须迅速掌握新法规中关于股东失权的详细条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适应这些新规定。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一、新公司法关于
股东失权制度的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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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更新......
制作人员
• 本月轮值领导审核 | 赵希 王少寒
• 内容策划运营 | 品牌中心
• 责任编辑 | 凌竹
• 文案排版 | 凌竹
• 视觉设计 | 凌怡 凌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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