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依法作出人行道违法停车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200位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人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被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并录入宁乡市智慧城管停车秩序综合管理系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十七)项之规定,拟处一百元罚款。因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邮寄告知书或短信告知或电话告知后,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内,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人可到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湖南省宁乡市玉潭中路215号第二行政中心
联系电话:0731-87825357
特此公告!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06日
来源:宁乡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