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文化   2024-12-15 22:41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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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管理部门及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全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市城市管理局为城市经营性停车设施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区停车服务经营企业的资格和停车场合法性确认。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停车区域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规划以及对公共空间进行停车位设置的规划管理和权属界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应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和服务收费的相关工作。
三、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和定价原则
(一)价格管理形式
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依据停车设施的不同产权、不同行业、不同位置及不同服务对象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对政府投资和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场所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居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定价原则
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路内高于路外、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四、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我市城市主城区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发改委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统一划分为4类区域(详见附件1)。

(一)路内停车收费标准
我市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按照区域划分制定相应4类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根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山西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道路内停车收费按城市道路占用费管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国库。

(二)路外停车收费标准
路外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立体机械式停车库(以下统称机动车停车场)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车型、不同产权和不同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化分类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定价规则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非常规类型、5A级景区及其它特许经营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居住区摩托车(含电动助力车)按《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148号)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规定执行;非居住区路外停车场停放摩托车(含电动助力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在停车场入口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照国家明码标价规定设置收费公示牌。其中,路内停车收费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设施名称、编号、停车范围(位置)、车位数、收费时段、收费项目、车型分类、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免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文号)、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路外停车收费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设施名称、编号、车位数、计费方式、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批准机关文号或公示牌审核登记号)、收费标准、免费对象、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
(二)统一停车收费公示牌颜色和字体:执行政府定价的路内停车场收费公示牌统一为桔红色底色、白字、方正小标宋简体;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路外停车场统一为桔黄色底色、黑字、方正黑体简体;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路外停车场统一为深蓝底色、白字、方正黑体简体。
六、收费减免规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本市各级各类停车场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收费减免规定:
(一)对军车免收停车费,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和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公务用车以及实施卫生救护、环卫保洁、园林绿化、殡葬服务、医疗废物转运、市政设施维护等车辆免收停车费。
(二)残疾人驾驶的经交警部门登记挂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本市政府投资建设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白天每次4小时以内、夜间免收停车费。鼓励社会停车场参照政府投资的停车场对残疾人可给予适当优惠。
(三)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设立的停车位,对装有公安交警部门核(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实行停车服务限时免费优惠政策,前2小时(含2小时)免费停放,2小时后按正常收费标准计费。
(四)新能源车辆在充电时间内,对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车辆不再收取停放服务费,充电完成后按上述收费标准计费。
(五)机动车在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和限时收费泊位免费停车时段停放,免收停车费。
(六)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泊位)及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露天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低于30分钟。
(七)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一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八)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违规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停放在收费停车场的,停车费由暂扣车辆的行政执法部门支付。
(九)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免收停车费的情形。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一)面向公众开放并实施收费的停车场和道路内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场除外)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完善设施设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停车场经营企业备案书。
(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在实施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10日前到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具体收费标准核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类别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水平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车型差价,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同一区域内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为避免法律纠纷和国有资产受损,大型公建配建的停车场委托民营企业管理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对停车场合法性确认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定一次审核定价执行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维护、管理,确定分批次开放路内停车时段和路段,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向经营单位出具批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文件或证明。
(五)有条件的居住区车库(位)权属人或长期租用人与周边商业办公楼共享停车泊位,实行错时停车的以及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等,将个人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的,停车设施设备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六)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等场所设置公共临时停车场。
八、执行时间
自2024年1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此前我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此前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大同市物价局)印发给各停车场的审批文件、价格核定表一律废止。
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按本文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标准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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