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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完善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同发改商品发〔2024〕252号 ------
一、联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范围内,联动调整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城市燃气企业税后购气价格及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构成。购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购买天然气的气源价格,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环节的价格。配气价格按用户类别(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制定。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短于一年。当购气价格持续上涨或涨幅过大,威胁到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即时中止联动。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从历史数据来看,我市采暖季与非采暖季天然气使用量、天然气销售价格差距较大,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周期确定为一年两次,采暖季及非采暖季各一次。
三、联动条件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城燃企业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涨≥5%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每年上调不超过0.5元/立方米,超过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价格下调不设幅度限制。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调整不设幅度限制。如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四、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
依据《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供销差率按4%执行。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部分由企业和用户共享。
供销差率=(管道进气量+期初管存-管道出气量-期末管存)÷管道进气量
共享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2
五、联动方式
城燃企业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成本调查监审局报送所有天然气的采购价格信息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由市成本调查监审局测算城燃企业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城燃企业加权平均采购价格涨幅达到联动启动条件时,由燃气企业及时提出顺价申请,市发改委审核后,按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气价格并上报市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下调时,由市发改委直接制定调价方案。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暖季与非采暖季均按上期对应价格执行,待市发改委按联动公式计算并出具调价文件后,多退少补。
六、联动保障
依据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和价格听证会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了价格联动机制《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制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以及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同发改商品发[2019]71号)。居民气价联动不再举行听证会,联动调整后的价格即为居民阶梯气价一档价格,并按照1:1.1:1.3的比例确定居民用气二、三档价格。
城燃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大众宣传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