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治保障体系,引领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   2024-12-11 09:3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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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图书馆是国家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施行,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等方面作出规范。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上位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有必要制定本市公共图书馆地方性法规,健全本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治保障体系,引领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作出贡献。


主要内容


《条例》坚持不抵触、有特点、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国家上位法已有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坚持对本市公共图书馆工作有益经验进行提炼固化,着力凸显上海地方特色;坚持体现前瞻探索,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社会教育功能,推动形成面向未来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模式。《条例》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

《条例》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设立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并可以利用居(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居(村)图书室,完善本市从市、区、街镇到村居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促进优质资源直达基层。二是将中心馆的作用定位与总分馆制有机衔接,一方面规定上海图书馆为中心馆,在全市地方文献收藏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等方面发挥中心统筹作用,并具体承担本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本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运行等工作;另一方面,明确建立以区公共图书馆为区域总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居(村)图书室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并强化总馆对分馆、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服务培训、资源调配职责,推动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健全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机制

《条例》结合本市地方特色和实际需要,完善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做好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行和管理,提高专业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二是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广泛收集文献信息,结合读者阅读需求优化馆藏文献配置,形成主题特色馆藏;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形成体系化的地方文献信息收藏。同时,明确文献信息采购、正式出版物交存和文献信息捐献的具体要求。三是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提升公共图书馆综合服务效能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平等性、开放性、共享性,《条例》一是明确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应当有固定的开放时间,鼓励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通过提供流动服务、配备自助服务设施等方式,提供高覆盖、全时段借阅服务。二是注重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借阅服务和阅读指导,通过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提供人工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服务。三是明确公共图书馆要加强数字化服务能力建设,向读者提供文献信息线上检索、查询、借阅和智能推介等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建立数字阅读服务平台,加强对古籍等文献信息的数字化转化和应用服务。四是发挥公共图书馆推广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的阵地作用,明确公共图书馆开展阅读推广活动的方式和要求,鼓励公共图书馆结合馆藏特色、资源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阅读品牌。此外,《条例》还对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提供咨询研究服务、鼓励与高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开展联合服务等内容作出规定。

信息来源:乐游上海、宝山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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