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的关键时刻有效保护骑乘、驾乘人员免受致命伤害,切实保护生命安全、守护家庭幸福。
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减轻交通事故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即日起,楚雄市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下列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常态化路面现场查处和纠正,并登记驾乘人员基本信息同步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乘汽车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四)无证、准驾不符驾驶摩托车的;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有逆行、闯红灯、超员、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六)车辆加装遮阳伞、遮雨棚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的;
(七)饮酒醉酒驾驶摩托车、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整治措施
(一)即日起在全市统一开展“一盔一带”查纠活动,将通过现场查纠及电子监控取证等方式,依法查处汽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和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隐患。
(二)楚雄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小区物业、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门卫管理,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骑)乘人员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乘人员进行劝导,阻止违规骑乘驾乘人员及其车辆出入。
(三)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学校要全覆盖开展学生、家长、教职工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小手牵大手”“家长会”“主题班会”、致信学生家长、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提醒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应当依法使用安全带。
(四)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以及维修企业不得提供加装遮阳伞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服务,要采取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倡导安全头盔使用,促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要督促乘客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带;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共享电动车)应当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快递、外卖等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配送企业应当给驾(骑)乘人员提供安全头盔,并监督按规定佩戴。
安全头盔是“保命盔”、安全带是“生命防护带”,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身是交通安全守护的第一责任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劝告带动身边亲友,共同参与到“一盔一带”安全守护中来,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6日
【安全从“头”开始 楚雄市交警持续开展不佩戴安全头盔整治行动】
为扎实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持续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守法骑行的交通安全意识,在常态化开展整治的基础上,近期,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工作重点,开展违法查处、现场劝导和面对面宣传教育。
行动中,执勤交警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定点设卡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不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控力度,严查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重点针对共享电动车骑行佩戴头盔进行提醒和现场手机APP操作指导,针对外卖配送骑手头盔佩戴进行纠违和通报约谈相关企业,针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人员进行现场劝导,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面对面”进行现场教育。目的让广大交通参与者认识到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告知如何正确佩戴头盔,引导辖区群众从思想上、行动上树立“头盔就是护头盾”的交通安全意识。
下一步,楚雄市交警将在常态化查处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基础上,持续加大安全头盔查处频次和力度,全力维护辖区居民出行安全,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重视交通安全,不要忽视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必要性,安全从“头”开始。
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楚雄市交警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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