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由陪審員裁決值得商榷

职场   2024-09-02 13:13   中国香港  

「屠龍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提控,陪審團日前裁定,只有「無名組織」成員賴振邦交替控罪罪成,其餘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裁決結果引起社會關注。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亦表示,得悉不少警員對裁決感到意外,他個人憂慮在「充分證據及指控下有咁樣結果」,會令年輕人有錯覺,毋須承擔刑責。

2019年「屠龍小隊」成員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這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此案經警方多方搜證後,證據確鑿,包括有直接證據、環境證供作佐證,並有兩名認罪同案被告在庭上指證其餘不認罪的被告,被告所涉的事實非常清晰。而且「屠龍小隊」是修例風波期間成立的極端組織,案件牽涉真槍實彈,若非警方及時制止,極有可能造成嚴重傷亡,因此本案被視為「反恐首案」。但經過陪審團長達23小時的退庭商議後,案中7名被告,6人脫罪,僅有1人獲一罪罪成,與案件的嚴重程度構成極大反差。

英國審涉國安及反恐案不設陪審團

在國際上其他司法管轄區,凡是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和恐怖主義的案件,都有專交法官負責的例子,而本案卻採用了陪審團制度,做法值得商榷。例如英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法官相信陪審團存在受到影響的風險,就應採取避免此類風險的措施,包括免除陪審團,僅由一名法官負責整個審訊,確保司法公正;愛爾蘭憲法授權議會成立「特別法庭」,並賦予其權力審理「普通法庭不足以確保司法公正以及維護公共和平、安全與秩序的案件」,而且所有案件均無陪審團參與,而是由三名法官審理,與香港國安法所規定一致。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但應該要釐清的是,審訊時有沒有陪審團與司法公正並沒有絕對的、直接的關係;相反,某些時候由法官審理案件,反而更能保障司法公義,尤其是關乎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到國家重大利益、機密資料,更是如此。

英國法庭為確保司法公正,有個別案件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的案例。依照普通法慣例,此項司法程序原則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區,前提是沒有陪審團參與庭審的安排,必須符合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僅限於涉及國安法律的案件。

是次「屠龍案」的裁決結果,正好提醒香港日後審理同類國安案件,須慎重處理。

律政司應積極研究上訴

本案性質十分嚴重,涉及真槍實彈和炸藥,可造成巨大傷亡,到底陪審團是根據什麼理由作出判斷?在退庭商議期間,陪審團曾向法官提出三個問題,其中有關「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中,「財產的嚴重損害」應如何定義,法官並沒有作出定義或引導,只着陪審團根據自身經歷和智慧作出決定。由此可見,干犯如此重大罪行的被告,在控方提出大量證據,達到「合理定罪」的標準,竟能輕易脫罪,香港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如何得到保障?警務人員、市民感到憂慮不無道理。

香港是法治社會,這亦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屠龍案」陪審團的裁決是否合適值得商榷,律政司應積極研究提出上訴,審視主控官的建議以及法官帶引陪審團的指示,確保裁決公平公正,以彰顯法治公義。

原文來源:文匯報

(圖片轉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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