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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获悉,市医保中心下发《关于鞍山市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对我市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做出要求,想申请的要看好。
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医保中心接受市本级医药机构的申报,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由各县(市)自行安排, 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市医保中心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受理、评估、准入等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医药机构自行决定网络和软件安装供应商。受理时间为每月5至15日(工作日上午);受理地点在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811房间(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来源:鞍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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