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衡阳市公安局现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凡在衡阳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等方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鼓励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司法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衡阳公安线索举报电话:0734-110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衡阳市公安局
来源丨衡阳日报
编辑丨梁丽君
责编丨雷昕
审核丨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