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期各类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禁止居民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设备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项目工程规范》(GB5009-2021)5.3.3条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6.1.6条规定:“家庭用户严禁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6.3.1条规定:“燃具和用气设备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至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应设置专用烟道”。
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三、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个人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第三款:禁止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过程中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综上所述:1.居住和休息房间不能设置燃气管道及附件;2.居民家中不能使用燃气直接燃烧的烤火炉;3.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设置专用烟道排出室外;4.不能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5.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6.已安装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设备的居民用户,请联系燃气公司拆除;拒不拆除的,为保障居民用气安全,燃气公司将停止供气服务。
关注燃气安全,筑牢生命防线,保障生命财产!燃气安全咨询、案源举报电话:96977。
获得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视听凉都App(视频号、抖音、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