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
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解决“火源管控力度不够”和“人民防线筑得不牢”两个普遍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全县所有林区、草地和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属农事用火的,由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前1天提出用火申请,村民小组长审批,并向村级党组织书记(村级总林长)报备,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由“自然村长”和片区护林员负责监烧,全覆盖落实“计划审批管理、有序组织监烧、全程有人看守、火未灭人不离开”的工作要求。
(四)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和查处违规用火专项行动,加大对林区林缘、林蔗结合部、城镇周边、公路沿线、乡村道路、村庄居民点、矿山、电站、景区、坟山墓地、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重点地段风险隐患的排查力度,各乡(镇)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周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及时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结合林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森林防火临时卡点,做到应设尽设,组织护林员和村民轮流值守,严控人员和火源进山。
四、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要100%落实监护责任人;对违规用火要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扫“防火码”。对特殊群体(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和老人、儿童重点人群做到全覆盖摸排,登记造册,落实监护人和片区责任人包户制度,一对一监护,防止因监护不力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严格执行火灾信息上报制度和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灾),各乡(镇)要迅速组织扑救,落实专业指挥,第一时间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公安机关,做到2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干部群众要主动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对违规农事用火举报者给予相应举报奖励。
七、严格落实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和临沧市森林草原防火七条措施等,全面推行林长制,实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源头治理的长效责任体系,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对失职渎职人员要严厉追责问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责任追究倒逼工作落实。严格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三单一函一承诺”工作措施,强化督查检查、通报约谈、问题整改等手段,压实压紧各方责任。
县长:戈正旗
2024年12月30日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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