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事可千万不能忘!
那就是禁燃!禁放!
昨天(1月29日)
广信区
广信区禁燃限放倡议书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春节期间,各地迎来了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为此,我们倡议:
一、详细了解本地政府关于禁燃限放政策,不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非禁燃区域燃放时,要在合法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选择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做到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不违规运输、存储、寄递、携带烟花爆竹,自觉守法,从自身做起。
三、以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悬挂灯笼等更安全、更文明、更环保的方式,喜迎佳节。
我们倡议,人人都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主动引导亲属及身边人员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劝阻和监督。
让我们一起筑牢安全意识,严守安全底线,严防燃放危险,喜迎平安年,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广信区城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领导小组
弋阳县
弋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主城区:东至信江河沿岸,南至沪昆高速沿路,东南至潭石大桥,西至高新园区,西北至西港桥、葛河、205省道,北至周店余家、353国道(详见附件);
(二)党政机关办公区、高新园区(含道口小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连胜园区及生活区。
二、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燃区范围内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弋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弋阳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鄱阳县
鄱阳县城区范围内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饶州街道管辖的行政区域;
(二)鄱阳镇管辖的行政区域(桂湾、桂湖、桂中、道汊、岭曹、邓家六个村委会除外);
(三)饶丰镇管辖的花园村委会区域;
(四)团林乡管辖的沿北环路以南区域;
(五)昌南东路(饶河联圩)饶丰镇花园村至三庙前乡和丰村委会朱家村段(不含和丰村委会朱家村庄)以东100米的区域。禁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军事设施所在地;
(八)桥梁设施。
三、鄱阳镇、饶州街道、饶丰镇、三庙前乡、团林乡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鄱阳县人民政府
注:红线范围内属于禁燃区域
余干县
余干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城区等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