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已缩减至29条

教育   2025-01-08 23:03   浙江  

  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发布会,介绍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情况。

  会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李维正表示,截至目前,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已缩减至29条。

  李维正介绍,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关起门来封闭运行的大市场,而是面向全球、充分开放的大市场。商务部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开放促改革,推动国内国际市场高效联通,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重点做好4个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外资市场准入“减法”。持续压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截至目前,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已缩减至29条。制造业方面,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已经全面取消;服务业方面,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2024年发布了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跨境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前期,商务部等六部门修订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门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二是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加法”。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发挥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让外资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2024年以来,商务部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外资企业圆桌会15场,协调解决外资企业问题370余项。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商务部一视同仁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在汽车报废更新中,外资品牌新车占比约35%,带动外资车企销量较快增长。同时,不少外籍人士也享受到了以旧换新补贴。

  三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程,持续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例如,前期我国实质性地完成与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与秘鲁签署了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更大范围,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相通相容,促进国内国际市场高效联动,推动国内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四是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途径。商务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18条政策举措,在9个地区深化内外贸一体化试点。针对企业在标准、渠道、监管、资金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商务部着力推进内外制度衔接、内外市场渠道对接、一体化发展环境优化、强化政策支撑,实施内外贸一体化企业领跑行动,建设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不断提高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2024年前11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的比例达16.7%。

  李维正强调,下一步,商务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持续推动市场开放,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贡献力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4年第23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23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商    务    部    部    长:王文涛

2024年9月6日




2024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4年版)



来   源:央视网、中国政府网、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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