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11月1日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
1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继青海省之后,全国第二个在省级层面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的地区,标志着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在立法层面有了新突破。
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鞠树文表示,《条例》的出台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提升了绩效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推动预算绩效管理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
让“花钱必问效”实现有法可依
《条例》的出台对推进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自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印发后,内蒙古自治区先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缺少健全的工作机制保障。
鞠树文介绍,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自治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基本建成。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现象,“花钱必问效”的系统观念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无效必问责”的激励约束机制仍需健全完善,影响了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制约着全区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亟须出台更加有力有效的法规制度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此次出台的《条例》围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针对预算管理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设立专章,为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将绩效管理理念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这也将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
《条例》对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刚性化,将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出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我们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政策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财政资金资源的统筹整合,完善大事要事保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强化预算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保障能力,为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坚实财力保障。”鞠树文说。
构建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框架
《条例》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把绩效管理的法治化作为提质增效的发力点,围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关键环节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内容及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预算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共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基础。
同时,《条例》对绩效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均设置了专章,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推动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闭环,进一步强化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致新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介绍。
一是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为了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条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申请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
二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以及运行监控。为了进一步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全面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条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在申报项目和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要求合理设置整体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财政部门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者停止预算拨款。
三是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为了规范和强化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条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本部门重大政策、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组织开展部门评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开展财政收入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通报、报告等机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在零基预算改革中释放绩效活力
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零基预算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以此推进改革。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凤岐介绍,在深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时,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两边、部门管中间”的要求,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全过程,切实做到闭环管理。事前,要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事后,要对政策执行、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条例》的出台为自治区深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王凤岐表示,一是强化事前绩效评估。自治区本级对2025年申请新出台政策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从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出台、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为预算安排提供决策参考,真正从源头做到“先谋事,再要钱”。
二是做实做细绩效评价。今年自治区本级已经开展了两批共42个项目的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类型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部门整体支出、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政府购买服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评价领域涉及农业、教育、科学技术、文旅、工业和信息产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债、金融等重点领域,将绩效评价结果与2025年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未来自治区财政厅将把《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财政工作的重点加以推进和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武剑介绍,广泛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在全区各级各部门开展《条例》专题学习,确保预算管理执行各环节充分知晓,掌握《条例》具体内容,有效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
同时,修订完善配套制度。认真梳理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及时清理废止或调整修改现行政策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条例中规定还未制定的配套制度,弥补政策空白。
“今年,自治区本级有6个配套制度将印发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等制度办法将于《条例》正式实施后印发执行。”武剑说,省财政厅将通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实质性审核、发挥绩效运行监控中期调节作用、切实提升评价质效、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减少过程监管、强化结果监管,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来 源:《中国财经报》2024/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