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某地中学被曝4名学生会干部受贿引关注。“权力寻租”的不良风气吹进校园,引发广大网友的震惊和担忧。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是引发热议:学生会干部“索贿”算不算受贿?从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涉事学生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学校和监护人是否应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带着这些网友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一起来看律师的专业解读!
问题一:学生干部“索贿”的行为,从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是否涉嫌受贿罪?
首先应当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年龄问题。根据其年龄的划分,也自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也要考虑到学生会系学生自治的群众性组织的性质。
涉事学生不会涉嫌受贿罪。“受贿”和“索贿”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应为国家工作人员,显然,涉事学生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是法律定义的“受贿”以及“索贿”行为主体。高级中学学生会是学生群团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前三类国家工作人员。而其所谓的“查违纪”属于对校规校纪的监督与维护,亦不属于依法从事公职或者公务的行为,因此,该行为也不属于法律定义的“受贿”“索贿”行为。
其次,涉事学生也不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事学生不具备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其行为也不是非国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职务行为”。即便涉事学生协助教职工行使部分监督管理职能,应属于在学校的管理下所开展的学生自治范畴。因此,即便涉事学生年满十六周岁,且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其也不宜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问题二:涉事学生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年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涉事学生的行为更贴合或者涉嫌“敲诈勒索”行为。学生会干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报告老师、给予处分、不归还手机的方式恐吓、威胁其他学生,该行为可能给学生造成了内心上的恐惧,并导致学生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这较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按照本案情况,涉事学生干部如果在达到年满十六周岁且“敲诈”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或者金额达到1500元以上,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下,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在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涉事学生不满十六周岁,则其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校方也可依规劝退。
问题三:学校和监护人是否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首先,在监护人的角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定监护责任。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子女因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其次,就校方而言,学校如果没有建立学生权利的保护机制,可能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规定,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解读律师:《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扬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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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
转自| 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张 博
审核| 吴宗春 李云林
编辑| 陆 敏
校对| 孙 琛 史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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