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典型案例
刑事案件(德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简要案情
和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涉嫌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023年02月02日,德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工作时发现德钦县燕门乡籍村民和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的线索,2023年02月02日18时许,德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找到和某某,经民警向和某某了解情况,和某某告诉民警其确实有非法狩猎的情况,现家中存有狩猎的工具。经审核,犯罪嫌疑人和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了解情况后,侦查员依法对和某某在德钦县燕门乡辖区内住处进行搜查,在搜查中,从和某某家中搜出疑似猎捕工具钢丝套、竹制套、铁夹子、疑似母獐子肉等物品。德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办理和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时,犯罪嫌疑人和某某对其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供认不讳,2023年2月3日,在对犯罪嫌疑人和某某进行现场辨认时,在其设置的“扣子”中还套有1只疑似勺鸡(已死亡),侦查员依法提取后进行送检,其鉴定结果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某某的行为属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处罚结果
依法判处和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1年。
行政案件(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
简要案情
达某某盗伐林木案:2023年9月10日接德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五中队提供线索,说达某某于7月12日03时10分许到拖顶乡辖区内的山上私自拉木头,村民格某某发现后前来阻止,在劝阻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拖顶乡派出所对当事人达某某进行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因达某某盗伐的林木未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由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对当事人达某某盗伐林木案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其毁坏林木蓄积为0.551m3,树种为尖叶木樨榄,对当事人达某某做出限期补植补造30株树木,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德钦县农业农村局)
简要案情
2024年6月26日,德钦县公安局奔子栏派出所民警在奔子栏镇辖区内金沙江边查获一非法捕捞水产品嫌疑人胡某某。经调查胡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前提下,使用竹制单线单钩在德钦县奔子栏镇辖区内金沙江边进行钓鱼。经奔子栏派出所民警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将此案件线索于2024年6月26日移送德钦县农业农村局。经德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违法,并于2024年7月3日对胡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德钦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胡某某做出罚款1000元,没收竹制渔具1支、收缩渔具1支的行政处罚决定。
德钦县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猎捕、采集、交易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德钦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现将《云南省各州市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2021年)》中涉及德钦县的名录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动植物。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入山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雪莲、雪兔子、红景天、重楼、天麻、石斛、兰花等野生植物,其范围包含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
四、凡擅自猎捕、杀害、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护野生动植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有权对非法采挖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0887-8412482
德钦县农业农村局:0887-8412955
德钦县公安局:0887-8413668
特此通告
德钦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分布的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名录(2021年)
雪豹
供稿: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
编辑/责编:李秋兰
终审:斯那吾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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