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团普法】畜禽养殖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② 养殖废弃物过度还田

政务   2025-01-10 16:58   辽宁  

养殖废弃物还田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粪污还田需要经过充分的熟化过程,否则极易导致作物遭受污染,过度还田不仅不会增加土壤的肥力,还极易导致土壤酸碱失衡,严重的可能直接导致作物绝收!您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还田的具体要求,农业农村部门会进行专业的指导!

具体违法行为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者从事畜禽养殖具体违法行为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违反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处罚适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信息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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