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告
时事
2024-12-19 23:03
广西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现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作如下通知: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设备、设施;必要的技术人员;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以及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①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②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④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⑤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⑥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⑦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其总部完成备案的,应提交备案材料如下: ①《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②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③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④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其他应当办理备案变更的情况: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长洲区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交通窗口(梧州市长洲区兴梧路36号)图文:区交通运输局
编辑:赵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