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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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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的系数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区)或1.7(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在正东西向按照1.5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50米时,可按50米控制建筑间距。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单栋建筑在两侧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0。在正南北向按照1.0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1)板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须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2)板式建筑与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小于 1.3。
(3)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三层或三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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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间距
(1)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2)多层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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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间距
通风间距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自然通风,两幢建筑间为避免受由于风压而形成的负风压影响所需保持的最小距离。
应在设计中注意避免出现对居室的视线干扰情况。一般最小为18米。
城市主要防灾疏散通道两侧建筑间距应大于40米,且应大于建筑高度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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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新建住宅项目建筑控制高度15米,距离北侧现状住宅间距37.96米,距离西侧现状住宅最小间距15.58米
问:有居民电话反映,新建项目距离北侧现状住宅间距太近,是否影响日照等间距要求?
答:按板式建筑间距系数1.7的要求,该项目需最小满足15*1.7=25.5米
南北向现状最小间距37.96米,满足建筑间距、防火间距要求,满足生活私密性间距18米的要求。
东西侧最小间距15.58米,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不满足生活私密性间距18米的部分外墙面需要做不对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