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 | 几个小案例,带你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

文摘   2024-06-25 10:09   天津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本期就通过几个小案例为大家解读生活中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一些情形。




案例一



2012年5月至2018年2月,以陈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拆迁整治、填占土地、民主选举等方面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破坏选举、职务侵占、盗窃、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案例二



警察为抓捕犯罪嫌疑人,卧底在黑社会组织中,张某在被抓捕时看到多年兄弟竟是警察,很是气愤:“我们做了几年的兄弟,你为什么出卖我?”警察:“潜伏这么多年,今天终于可以收网了!”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称:“法官我不服,警察安插卧底在我身边,还对我进行跟踪和监听,是钓鱼执法!是非法的!”法官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其释法说明警察的做法完全合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案例三



以杨某为首的黑恶性质犯罪组织长期在建筑行业强揽工程项目、操纵垄断商混供应、强迫交易等,被法院判处,杨某称:“等找出是谁举报的,一定要他好看!”举报人王某一听,心中顿时感到害怕,遂向法院咨询:“法官同志,我上次举报的黑社会人员被抓了,他要是知道是我举报的,以后报复我怎么办?”法官:“请您放心,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王某:“这么多保护措施啊,那我就放心了!”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案例四



罪犯王某今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向其朋友炫耀:“哈哈哈,我终于出狱了,这回不用被警察管着了!”朋友应和道:“恭喜恭喜,你又可以随心所欲啦!”法官听后,提醒道:“别得意忘形,好好回归社会才是正道,一定要对自己所犯罪行认真反省、诚恳悔罪、改过自新,要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王某:“是是是,谢谢法官提醒,我一定遵纪守法,按要求报告。”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反有组织犯罪法》旨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该部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的是党中央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当您或身边的亲朋好友受到了黑恶势力的侵害时,请您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寻求帮助,因为《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您坚强的后盾!


END


来源 | 河西检察

审校 | 许立群

排版 | 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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