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
广东省教育厅对外发布
《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为《意见》)。
《意见》明确,
中小学、幼儿园
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
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据悉,《意见》
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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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内部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以下统称校园商超)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升我省校园商超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校园食品和用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在校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
校园商超是师生在校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和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承担着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的职责,其商品的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各地各校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校园商超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服务师生为宗旨,落实校园商超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要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校园商超管理人员组成的校园商超管理体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校园商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校园商超商品质量、价格等检查,保障广大师生的在校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
规范设置标准,加强流程管控
(一)严控设置范围。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
(二)依法依规经营。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三)严格经营方式。校园商超原则上自办自管。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公办学校对外承包商超的应当按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承包期最长不超过5年;出租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本级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四)加强合同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商超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束承包方转包、分包或转租他人,并约定对上述违规行为的违约责任,严格履行合同要求。
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清单管理
(一)建立售卖清单。各地各校应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建立可售卖品类清单并严格执行。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如需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严格质量标准。校园商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建立商品进货台账。进货渠道必须正规,商品质量合格,确保进货来源可追溯、安全有保障。现场制售的食品须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执行。
(三)规范经营管理。校园商超应远离教学区开设(自动售卖机除外),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具备防火、防霉、防鼠、防盗的要求。售卖的食品和非食品要分开储存、分架摆放,严禁混放。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签规定贮藏条件要求。
(四)严管商品售价。校园商超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防止过高收费。
压实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管
(一)健全管理机制。各地各校要完善校园商超管理制度,建立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或学生代表等共同参与,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负面清单,可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商超的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确保校园商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日常管理。各地各校应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商超商品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校园商超依法依规经营,让师生获取价格合理、安全放心的商品。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考核不合格的、违反合同要求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
(三)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校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学生理财及节约意识教育,充分发挥校园商超三全育人功能,培养广大师生的“绿色消费”、“科学消费”意识,切实维护校园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全面推动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积极建设营养与健康学校。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校园商超交易活动、安全管理、廉政纪律、应急处置等监督指导。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造成发生安全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本文件由广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广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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