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府征〔2024〕134号
为实施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建设需要,提高区域土地利用效益,博罗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龙溪街道龙岗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白肚山(土名)、龙岗村新岗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围墩岭(土名)、长湖村长湖沥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坑(土名),长湖村梅花岭股份经济合作社雷竹岭、指挥部(土名),绿水湖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指挥部(土名)、罗阳街道新结村牛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斜辽(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3.1243公顷,并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有关规定,博罗县龙溪街道、罗阳街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5000元/亩,即975000元/公顷;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55执行,征收林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5750元/亩,即536250元/公顷。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及补偿安置费用
三、安置途径
以货币、社会保险,留用地等途径进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惠府办〔2023〕8号)有关规定,经龙溪街道与被征地村组协商,并经龙岗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龙岗村新岗头股份经济合作社、长湖村长湖沥股份经济合作社、长湖村梅花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致同意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返还897平方米土地给村集体作为征地留用地(其中:龙岗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面积为51平方米安排在本村地段;龙岗村新岗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面积为383平方米安排在本村地段;长湖村长湖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面积为90平方米安排在本村地段;长湖村梅花岭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面积为373平方米安排在本村地段),与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一并报批,并依法办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根据龙溪街道绿水湖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罗阳街道新结村牛三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两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返还3208平方米用于留用地折算货币(其中:龙溪街道绿水湖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497平方米用于货币折算;罗阳街道新结村牛三股份经济合作社2711平方米用于货币折算)。根据《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博罗县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博府办〔2023〕11号)确定龙溪街道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龙溪街道绿水湖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留用地折算货币447300元;罗阳街道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罗阳街道新结村牛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留用地折算货币2982100元)。综合上述,本批次留用地货币折算款合计3429400元。
五、社保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46.8645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执行。
博府征〔2024〕133号
博罗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龙溪街道深湖村深湖、新吴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位于蛇岭(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8.8654公顷,具体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编制了《惠州市博罗县2024年度第五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有关规定,龙溪街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5000元/亩,即975000元/公顷;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的0.55执行,补偿标准为35750元/亩,即536250元/公顷;全市统一设定未利用地调节系数的0.4执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6000元/亩,即390000元/公顷。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及补偿安置费用
三、安置途径
以货币、社会保险,留用地等途径进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惠府办〔2023〕8号)有关规定,经龙溪街道与被征地村组协商,并经龙溪街道深湖村深湖、新吴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致同意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返还8060平方米土地给村集体作为征地留用地(其中:深湖村深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面积为739平方米安排在本村地段;深湖村新吴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面积为7321平方米安排在本村地段),与本批次一并报批,并依法办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五、社保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132.981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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