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某中学食堂经营污秽不洁食品被罚21000元!正宁某中学食堂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被罚5000元!

时事   2024-12-16 14:05   甘肃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甘肃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5月17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管局对秦州区某幼儿园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能现场提供散装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6月7日,秦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幼儿园进行复查,发现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6月25日,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水市麦积区某幼儿园食堂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4月8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天水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报告,发现天水市麦积区某幼儿园食堂使用的菠菜毒死蜱和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8日,麦积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该幼儿园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鉴于该幼儿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5月24日,麦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校予以立案,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平凉市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4年10月10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原料3号库内存放的2袋马铃薯手工粉条超过保质期、1袋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存放的纯天然胡麻油41.5L,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该学校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0月18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超过保质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平凉市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8月28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中学食堂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庄浪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现该学校食堂使用的部分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9月26日,执法人员复核检查,发现该食堂后厨消毒柜内存放的部分餐具有污渍、油渍。该学校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26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临夏县某中学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使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4年6月26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夏县某中学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在大众食堂操作间内发现超过保质期限的小西牛牌特浓牛奶18袋,在清真食堂操作间内发现切配好的土豆(12.8公斤)已经腐败变质。该学校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使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6月27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对该校予以立案,没收超过保质期牛奶18袋,没收违法所得28元,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陇南市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6月20日,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文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使用的2桶“泡椒”(共约50kg)无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了手写购进票据原件,但未能提供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学校使用无标签标识“泡椒”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9月5日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泡椒”,给予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庆阳市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经营污秽不洁食品案

2024年8月14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孩子8月13日在某中学食堂就餐时发现购买的肉夹馍中有难以咀嚼的硬物,仔细观察后发现硬物表面附着有动物皮毛。8月14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赴涉事中学现场检查,发现该中学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对购进的猪肉进行清洁时未对猪皮上残留的猪毛进行二次处理,导致肉夹馍中出现带有猪毛的猪肉,且当日未进行食品留样。该承包企业销售污秽不洁的食品、未按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25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庆阳市正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正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购进加工的2袋干豆皮包装袋无产品种类、贮存条件、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配料表等相关重要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校购进加工无产品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6月29日正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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