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曾因酒后驾车被处罚又醉驾?从重!不缓刑!

政务   2025-01-29 23:33   河北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石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212月被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118日,被告人石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交通警察执法检查,其为逃避检查而掉头行驶,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石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48毫克/100毫升石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检察官说法

        








经审查认为:
(一)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二)石某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在二年内又醉驾,依法应从重处罚,且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三)石某在发现交通警察执法检查时掉头行驶逃避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石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我院提出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部分人仍心存侥幸,守法意识单薄。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后不驾车不仅是遵纪守法的行为,更是对自身安全和家庭负责的表现,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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