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外孙遇车祸身亡,67万赔偿当归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2月30日版
曹某在接外孙放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67万余元。因赔偿金分配问题,其女儿刘某将自己的亲生父亲以及继祖父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一半份额的赔偿金,该诉求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的亲疏远近划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酌定死者配偶、继父与女儿三人按照4∶4∶2的比例分割该笔死亡赔偿金。该判决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充分尊重死者生前实际的生活状态,更加符合亲疏远近的分配方式,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
【 为分割母亲死亡赔偿金
女儿起诉父亲与继祖父 】
原告刘某系死者曹某与被告刘某甲之女,被告张某系曹某继父、刘某继祖父。死者曹某于1953年7月出生,在其父亲去世后,其母亲包某改嫁张某。曹某时年11岁,跟随母亲和继父张某一起生活。曹某成年后,与被告刘某甲结婚,并生育一女,即原告刘某。2001年,曹某母亲包某去世。原告刘某与案外人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生育一子刘小某。2012年4月,刘某与李某离婚,儿子刘小某跟随刘某一起生活。后刘某于2014年起离家外出,期间很少回家,刘小某跟随曹某、刘某甲一起生活。2017年12月23日,曹某在骑电动车接刘小某放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1月,因曹某交通事故死亡,刘某、刘某甲和张某共同作为原告起诉车主闵某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以及其他损失等81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刘某甲和张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金67万余元。后该67万余元打至刘某甲银行账户中。2023年9月,刘某作为原告起诉刘某甲、张某,主张其作为曹某独生女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而张某为曹某继父无权参与分配;并要求分得刘某甲返还曹某死亡赔偿金在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一半份额。庭审中,被告刘某甲辩称:第一,曹某死亡赔偿金中包含的医疗费、丧葬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以扣除;第二,曹某死亡后,刘某甲以及原告刘某的儿子刘小某均无人照料,且自己从2016年起至今居住在老年护理院中,而刘小某现为三级智力残疾,没有生活来源,故刘小某的生活费等也应当在赔偿款中扣除;第三,刘某自2014年外出离家后再也没有回过家,在曹某生病住院的情况下亦未回来照顾,对自己和儿子不闻不问,未尽到任何赡养、抚养义务,对整个家庭没有任何贡献和付出,不应当分曹某的赔偿金;第四,自己与张某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且与曹某关系紧密,在分割赔偿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张某抗辩认为,其虽为曹某继父,但曹某在未成年时即与母亲包某一同跟随自己生活,自己和包某将曹某抚养长大至结婚,已经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现年老病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本应需要曹某照顾,而曹某却意外去世,故其有权分割曹某的死亡赔偿金,并享有专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生前关系亲疏远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张某与曹某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张某能否作为曹某的近亲属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第二,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对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公安机关户口底册记载,张某与包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时曹某尚未成年,后曹某一直与二人共同生活,故张某与曹某形成抚养关系,应作为曹某的近亲属参与赔偿金的分配。对于争议焦点二,对曹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1万余元,主要包括医疗费3.2万余元、被扶养人张某生活费3.1万余元、死亡赔偿金66万余元等。经调解,刘某、刘某甲、张某实际获得赔偿金67万余元,实际赔付比例为82.7%,故按照该比例,张某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专项赔偿应为2.5万余元。现刘某主张分割赔偿金,应先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必要花费部分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具体来说,可以扣除的必要费用主要为医疗费3.2万余元、丧葬费3万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3000元、交通事故案件律师代理费2.8万元以及被扶养人张某生活费专项赔偿2.5万余元,以上费用合计12万余元。至于刘某甲主张的刘小某生活费,因刘小某系刘某与李某的儿子,刘某与李某系刘小某的抚养义务人,与曹某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故刘小某的生活花费不应当从交通事故赔偿金中支出。因此,在扣除上述可扣除项目后,剩余可分割的赔偿金为55万余元。考虑到被告刘某甲、张某均年老多病,生活需要较多照料,而原告刘某自2014年即离家外出,与家人联系甚少,与母亲曹某的关系也不融洽,对母亲曹某未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甚至在曹某去世后,也未参加其丧葬事宜。即使按照刘某所说,没有人告知她母亲曹某因车祸去世,更能说明刘某与其家庭之间关系的淡漠。故分割剩余赔偿金时,应适当向刘某甲、张某倾斜。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与曹某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酌定被告刘某甲、被告张某、原告刘某的分割比例为4∶4∶2,即原告刘某分得11万余元,被告刘某甲、张某各分得22万余元。因该赔偿金实际已由被告刘某甲领取,被告刘某甲应分别向原告刘某、被告张某返还上述款项,即返还原告刘某11万余元、被告张某25万余元(22万余元﹢2.5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裁判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