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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伤,
保险公司以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拒绝赔偿误工费,
到底要不要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5日12时06分许,杨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富锦市某街道由东向北右转时,与由东向西李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2023年10月12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所驾货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处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案涉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件审理
富锦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该案件。审理中,某某保险公司就李某某主张的误工费辩称: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支持误工费。
李某某表示自己虽然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鉴于家庭实际情况一直在坚持工作挣钱以供家庭正常开销,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工作,家中暂无经济收入导致生活困难。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能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前仍从事劳动工作并获得收入。因此,对于李某某的误工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丧失劳动能力,依旧有劳动权利,本案中受害人虽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能够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因本次事故导致误工,误工费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供稿 | 蔡元彬
一审 | 孙佳雯
二审 | 李生文
三审 | 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