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温情调解:无牌摩托事故后,贫困司机与重伤行人握手言和

民生   2024-07-31 19:1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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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去年11月中旬,张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何某,造成何某多处受伤。随后何某送医治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今年3月,双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到庐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情况,何某经司法鉴定,头部和腰部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何某表示,其伤势较重,希望张某负起责任,尽快解决本次纠纷,故将赔偿金降到10万元。张某表示已主动垫付4万多元医疗费,其六十多岁,无固定收入,平时经济拮据,以其经济能力,最多赔偿4万元。

调解员通过“背靠背”和“分离冷却”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与张某沟通协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调解员根据规定,具体说明何某应得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劝说,张某表示愿意增加赔偿金额。

调解员转而做何某思想工作,此次事故张某的确负全部责任,鉴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主动垫付医疗费和积极妥善处理此次事故的态度,建议其考虑张某家庭经济实际困难,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双方同意在赔偿金额上各退让一步,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案例分析

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清晰,矛盾纠纷的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上。由于受伤当事人伤势较重,两处构成伤残,造成往后生活不便,另一方当事人年龄偏大,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差,无力承担较高的赔偿金。为做好此起事故的调解工作,调解员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多次疏导劝解事故当事人,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为有效解决纠纷打下基础。

来源 | 庐山政法

编辑 | 小鹿

审稿 |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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