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卫永太丧失理想信念,忘却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账外保管单位资金;贪欲熏心,毫无纪法底线,肆意侵吞公共财物;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竣工验收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卫永太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晋中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晋中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卫永太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