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1302破1号之一
因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未能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且债务人没有自行重整意向,管理人已确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终止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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