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济南法院一则判例引起了彤掌柜的关注,在该案中,男子李某因帮朋友担保借款10万元,被银行征信“拉黑”长达15年。
法院审理后发现,2011年5月18日相关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截至目前已超过13年,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仍然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消除李某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李某名誉。
快来跟彤掌柜一起看看,这是怎样一桩案例——
众所周知,个人征信相当于一张“经济身份证”,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出现个人不良记录,这张“经济身份证”的持有者将被“拉黑”。
长清一男子李先生怎么都没想到自己竟会被银行“拉黑”,直到近期前往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才被告知自己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不良记录,而且已经录入了15年。
而这一切,皆因李某为他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起。
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李某的“铁哥们”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某银行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遂找到李某,请求其作担保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支持,李某爽快应下此事。
2009年2月23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2009年5月19日到期后还本付息。同日,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陈某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即向借款人陈某发放借款10万元。
合同到期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在未向李某主张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即将李某担保此笔借款未还清的不良信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于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便一直存在长达15年之久。
事发后,李某多次和某银行沟通,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某银行以案涉借款尚未还清,不良行为一直持续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恢复自身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虽然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但是李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当予以删除。根据《保证合同》约定,2011年5月18日李某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截至目前已超过13年,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仍然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及时予以消除。
综上,长清法院判令某银行依法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信息,消除李某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李某名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彤掌柜有话说:
李某出于情义,为“铁哥们”借款担保,不料却因此上了征信“黑名单”15年,给个人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给网友们也提了醒儿,用个人信誉担保,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求托人本人是否能够还款,担保后续责任是否能担得起,都应该纳入考量范畴。
该案更令人关注的是,银行为索取10万元欠款,未向借款人主张权益,却把担保人拉黑多年,导致担保人陷入无解,只得通过司法途径求助摆脱困境,这种让“好人”难为的局面,也属实令人感到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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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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