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发文: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文摘   2024-12-03 17:35   四川  

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为进一步推动互认工作向纵深发展,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从加强制度设计、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政策保障力度、深入推动工作落实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分别明确了到2025年、2027年和2030年的任务目标,细化了紧密型医联体,市域,省域,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和全国层面的任务要求。


  •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

  • 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


  • 到2030 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调阅。按照行业已经发布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等标准,明确检验检查结果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相关标准。


来源综合:新华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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