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TAB是在评估矿权价值时为购买方形成的新税盾的价值

学术   2024-07-31 17:09   北京  

以下论述有不合理之处吗?



以下论述有不合理之处吗?

假设存在两个公司A和B,拥有两个相同的矿权:

  • A公司除矿权外,无其他资产负债,矿权为无偿取得、账面值为零,账面净资产为零;
  • B公司除矿权外,无其他资产负债,矿权账面值10亿元,系股东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通过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到。

现矿业权评估师重新以股权转让为目的,对A和B的矿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均为10亿。

  • 若不考虑所得税计税基础差异,A和B通过引用矿权评估报告,得到的股权价值均为10亿元;
  • 若认为矿权评估结果不含TAB,则B低估,因为B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亿元,其价值未在股权结果中体现;
  • 若认为矿权结果含TAB(认可实际交易习惯、否认计算过程),则A高估,因为A的计税基础为零,应扣除10亿价值包含的TAB价值。

三立技术委员会
中同华评估/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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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一般提及的TAB概念与你在这个案例中提及的税盾还不完全一样,我们一般说的TAB是指单项资产(如:无形资产、房地产等)在采用税后收益折现方式估算其公允价值时,由于该单项资产交易完成后,该资产的交易价格会在购买方的账面上反映,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抵税,因此会产生第二收益,也就是会在标的资产使用收益基础上再产生第二收益来源--抵税收益,因此,我们在计算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时,需要计算这种第二收益给标的资产带来的价值增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TAB价值,但是如果我们在估算标的资产公允价值时,采用税前收益折现,就不存在TAB的价值问题了;

2.你在案例中提及的实际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与TAB相关,但还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TAB,因为你这里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是卖方账面上体现的,实际可以认为是卖方的一项资产(因为可以产生预期收益),因此,我们应该理解为B公司与A公司所拥有的的资产是不一致的,A公司仅拥有一项矿权,B公司不但拥有一项矿权,还拥有一项税盾资产;

3.至于税盾资产是否需要在资产基础法评估中考虑,目前界内上没有达成共识(之前已经有评估师提出应该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如果评估了,只要分析应该更贴近实际,最起码不能算错,没有评估目前也可以接受;

4.综上所述,B公司的10亿元账面价值的税盾价值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TAB还不是一回事TAB实际是在评估矿权价值采用税后收益折现时,考虑的由于本次交易价格,为购买方形成的新税盾的价值,不是B公司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所体现的税盾价值,这个价值是B公司一项独立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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