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保障产业项目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未批先建产业项目是指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存在超规划建设或违法建设的产业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安全等建设审批手续前,其用地应当先行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先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对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先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应当先完成土地权属注销登记。对使用集体和国有混合用地的,应当同时满足上述相关条件。
(二)对补办建设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当先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经区政府调查认定其符合或经整改后符合规划、建设、环评、消防和安全等要求后,开展建设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三)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产业项目,应当先行完善手续后,再开展建设审批手续补办工作。对未达到本条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先行整改完善后,再重新向区政府申请调查认定,开展建设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第四条 各区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工作。
(一)各区政府应当成立工作专班,统筹负责项目调查、认定、准入、审查等工作。
(二)区工作专班按照“分类梳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对区域内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进行调查、认定,建立补办手续项目台账。每月10日前,各区工作专班分批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产业项目报市工作专班(设在市资源规划局),由市工作专班按照“成熟一批、研究一批、推动一批”的原则,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三)对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项目,由区工作专班采取《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意见征集书》(以下简称《意见征集书》)方式开展意见征集工作。《意见征集书》涉及的市、区两级审批部门,由区工作专班根据产业项目类型或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意见被征集单位出具意见时,应当在《意见征集书》中简要说明问题情况、整改建议、完成时限等,并要重点明确“可否补办建设审批手续”。
(四)区工作专班完成意见征集工作,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履行供地程序。供地方案须通过“工改平台”征求意见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市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五条 对涉及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物处罚(处理)问题,项目单位应当主动向区政府出具《违法占地及建设处罚(处理)承诺书》,并在自愿承担违法责任的前提下,申请开展调查、认定、准入、审查等工作。区执法部门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物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处理),并在《意见征集书》中明确处罚(处理)的具体办理情况。
第六条 对涉及违法建设和违法施工行为,消防工程审验、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处罚(处理)的,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一)对涉及违法建设和违法施工行为的,由区执法部门按照相应标准先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并在《意见征集书》中明确处置意见;对未履行建设审批手续,且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其结构和使用安全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房屋,需根据鉴定结论建议,经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加固,并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确定鉴定结论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后方可继续履行补办建设审批手续或履行会签手续。相关质量安全会签部门需在《意见征集书》中明确相关意见。
(二)对矿山、金属冶炼或危险品建设项目涉及处罚(处理)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应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并在《意见征集书》中明确处置意见。
上述事项涉及市直部门的,由区工作专班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协调。
第七条 产业项目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项目单位可持有效凭证、票据和申请等到相关部门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具体可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一)申请规划条件。对拟按照挂牌出让、划拨或租赁方式供地的,由供地主体先行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同步开展供地前期基本工作。涉及划拨用地的,可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价评估时点。对拟按照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当按照现时点评估的原则,以供地主体或项目单位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时间为地价评估时点。
(三)确定供地方式。对未批先建产业项目可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出让,即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节能环保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区政府应当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并在《产业监管协议》中明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产业引进条件列入供地方案,并与供地方案一并进行公告。在土地出让报名前,由区政府负责向市土地交易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对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履行供地程序。对产业项目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地的,可参照挂牌出让方式履行供地程序。对产业项目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具体标准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履行供地程序。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项目,由供地主体向市资源规划部门出具《供地意见》。市资源规划部门拟制的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履行公开交易程序。对以挂牌出让成交的,项目单位持《成交确认书》《产业监管协议》及相关要件,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对协议出让或划拨用地的项目,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或向项目单位核发《划拨决定书》。
(五)领取会签书。项目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缴齐土地出让价款、租金或土地取得综合成本后,对不能补办后续建设审批手续的,可由区工作专班成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领《未批先建产业项目会签意见书》,履行会签程序。
(六)开展会签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意见征集书》签署的意见为基础,通过会签方式签署会签意见,并按照“先税费、后办证”的原则,为项目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部门文字解读】关于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未批先建存量资产,受疫情后时代经济下滑影响,企业经营资金压力较大,为争取各项扶持资金、解决融资贷款或上市需要等,企业亟需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哈尔滨市政府聚焦补办手续难题,着力破解违法占地及建筑物处罚、供地方式和评估时点和使用年期等重要堵点,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有关政策规定作为重要支撑,形成了《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加快解决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产业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所导致企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难”等一系列问题,充分发挥改革的担当、突破和先导作用,加大惠企利企支持力度,提高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消化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八条6个方面,主要围绕适用范围、工作程序、违法处罚(处理)和完善手续等建设审批手续环节,作出了一系列政策安排。
(一)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主要适用于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未批先建产业项目,并明确了准入条件和标准。
(二)建立工作机制。区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区工作专班开展调查认定工作,完成意见征集工作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优化处罚(处理)方式。对符合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未批先建产业项目涉及违法建筑罚没的,按照支持企业发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由区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物处罚(处理),呈报市政府专题会审议决策。
(四)确定评估时点和审批方式。按照供地主体或项目单位申请用地审批的时间确定地价评估时点和出让年期的起始时间,针对项目类型和用途分别采取挂牌出让、划拨或租赁的方式,为企业办理规划、用地和建设等审批手续。
(五)完善出让条件。对产业项目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出让,即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区政府应当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并在《产业监管协议》中明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产业引进条件列入供地方案,并与供地方案一并进行公告。
(六)善建设审批手续方式。项目单位签订《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并按约定缴齐出让价款、租金或土地取得综合成本后,对不能补办后续建设审批手续的,可由区工作专班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领取《项目会签意见书》,建设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可通过会签方式签署会签意见,完善建设审批手续。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方式:0451—8677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