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证故事|父母病重,儿女如何解决人身、财产监护管理难题?

文摘   2024-10-29 19:08   广东  

母亲昏迷住院,父亲年迈多病



姐弟俩遇监护权难题

看着仍处于昏迷状态的母亲,又想到病痛缠身的父亲,南先生心里很不好受。

母亲是因肿瘤晚期并发症入院治疗,病情凶险,已经在ICU抢救了一个多月仍未好转。而父亲年迈,因患有脑梗后遗症,平日里不仅存在言语障碍,更是半身不遂,生活尚且无法自理,更不用说要监护重病昏迷的母亲。面对迫切需要照顾的双亲,南先生和姐姐毫不犹豫担起了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可另一个难题又出现了。因南先生和姐姐缺少监护权确权文书,在办理医院、银行等涉及母亲人身、财产监护管理等事项时遇到不少麻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由配偶、子女担任监护人。南先生的父亲显然已无监护能力,因此可由南先生与姐姐担任监护人。但如果姐弟俩向法院申请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指定监护人,从申请启动宣告程序到出具裁判文书需要较长的时间,无法解燃眉之急,情急之下,姐弟俩来到深圳公证处求助。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监护协议公证”



助力解难题

公证员得知南先生的诉求后,首先询问了其家庭情况,包括南先生母亲的直系亲属关系、婚姻情况、生育状况,再向医院调查南先生父母的身体、精神状况,确认南先生及姐姐可担任两位老人的监护人,建议姐弟办理“监护协议公证”。

最终,经与家人协商一致后,姐弟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办理了“监护协议公证”,确认二人共同担任父母的监护人,约定对母亲财产进行处置仅可用于母亲医疗等保障其利益的相关事宜,以及对母亲人身进行监护的具体事项。

(图片来源于网络)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 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面对病痛缠身的双亲,南先生和姐姐坚定地扛起了照顾的责任,而面对现实困境,第一时间寻求法律与公证服务的帮助,成功解决问题。

今年10月是全国第15个“敬老月”,深圳市将持续加强对老年人关爱帮扶,提供更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扎实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文改编自真实案例,由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提供,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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