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某某,强奸未成年人”
“二十几名学生已受到扎某某的伤害”
“还未抓到他人,见到请立刻报警”
当配有上述文字的视频
在公共平台发布后
立刻引发大量网民关注
造成恶劣影响
可经云南普洱网警核实
本地却并未有此警情
离谱的是
经网警工作查明
信息发布者竟然
跟视频中提到的扎某某是同一人
原来,扎某某为引流涨粉
以自己照片做背景并配上文字
捏造自己强奸未成年学生的虚假信息
并发布于网络
扎某某天真地以为
造自己的谣不违法
最终,被普洱网警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造自己的谣,损害自己的名誉
与他人无关,为什么还要负有关法律责任?
即使谣言内容仅涉及个人,但如果散布谣言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或社会稳定,仍需承担法律责任。若谣言内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则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深圳特区报
主编|刘杰
责编|陈扬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