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涨粉,竟造谣自己强奸20多名未成年人?

文摘   2024-09-30 19:09   广东  


“扎某某,强奸未成年人”

“二十几名学生已受到扎某某的伤害”

“还未抓到他人,见到请立刻报警”

当配有上述文字的视频

在公共平台发布后

立刻引发大量网民关注

造成恶劣影响

可经云南普洱网警核实

本地却并未有此警情



离谱的是

经网警工作查明

信息发布者竟然

跟视频中提到的扎某某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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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扎某某为引流涨粉

以自己照片做背景并配上文字

捏造自己强奸未成年学生的虚假信息

并发布于网络

扎某某天真地以为

造自己的谣不违法

最终,被普洱网警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造自己的谣,损害自己的名誉

与他人无关,为什么还要负有关法律责任?


即使谣言内容仅涉及个人,但如果散布谣言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或社会稳定,仍需承担法律责任。若谣言内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则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素材来源云南网警
投稿邮箱|szspfb@163.com

运营单位|深圳特区报

主编|刘杰

责编|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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