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庭履职 带头办案
“现在开庭!”2024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陆某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严丽萍出庭履行职务。
2024年5月1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陆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陆某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把控庭审节奏,有序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上诉人陆某某最后陈述等环节,认真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充分保障上诉人的各项权利。
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就相关问题对上诉人进行讯问,检察员发表了出庭意见,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休庭并进行评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进行当庭宣判。
部分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政协委员,河池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黄海龙院长和严丽萍副检察长会见了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对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说“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