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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关于稷山县2024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运城)字〔2024〕24号)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征收稷峰镇陶梁村、吴城村、武城村、西薛村、下费村、管村,清河镇阳城村,蔡村乡大李村、西柏村、东蒲村、杨村11个村集体土地合计31.614亩(其中农用地17.2185亩、建设用地14.395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情况
地块一:征收稷峰镇陶梁村集体土地2.628亩(全部为建设用地),该宗地位于稷峰镇陶梁村南,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二:征收稷峰镇吴城村集体土地3亩(全部为农用地),该宗地位于稷峰镇吴城村南,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三:征收稷峰镇武城村集体土地3亩(全部为农用地),该宗地位于稷峰镇武城村北,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四:征收稷峰镇西薛村集体土地3.721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该宗地位于稷峰镇西薛村南,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五:征收稷峰镇下费村集体土地3.7335亩(全部为农用地),该宗地位于稷峰镇下费村北,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六:征收稷峰镇管村集体土地2.7795亩(全部为农用地),该宗地位于稷峰镇管村南,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七:征收清河镇阳城村集体土地3.216亩(全部为农用地),该宗地位于清河镇阳城村西侧,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八:征收蔡村乡大李村集体土地2.0265亩(农用地0.111亩、建设用地1.9155亩),该宗地位于蔡村乡大李村北,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九:征收蔡村乡西柏村集体土地1.8435亩(农用地0.3585亩、建设用地1.485亩),该宗地位于蔡村乡西柏村东,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征收蔡村乡东蒲村集体土地2.007亩(农用地1.0215亩、建设用地0.9855亩),该宗地位于蔡村乡东蒲村东北角,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一:征收蔡村乡杨村集体土地3.658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该宗地位于蔡村乡杨村北,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按照《稷山县2024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稷政征补告〔2024〕3号)文件核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规定,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征地补偿款30日内交付土地。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稷峰镇人民政府、陶梁村村民委员会、吴城村村民委员会、武城村村民委员会、西薛村村民委员会、下费村村民委员会、管村村民委员会,清河镇人民政府、阳城村村民委员会,蔡村乡人民政府、大李村村民委员会、西柏村村民委员会、东蒲村村民委员会、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六、县农经中心负责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稷峰镇人民政府、清河镇人民政府、蔡村乡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稷山县2024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运城)字〔2024〕24号)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村委会公示栏予以张贴发布,并在稷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九、公告期限:2025年1月15日-2025年1月24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15日
来源:稷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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